2007年4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城管“掀摊子”有没有违背《物权法》
杨进 刘幸 林静

  近日,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城管往日执法时常掀摊子,没收乱摆卖物品的行为进行了质疑。城管列举了数条具体执法依据后认为,如果他们无法可依,那工商、环保等部门也都没有执法依据了。
 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,在现行的法规下,城管没收摊主的经营商品和工具与《物权法》明确保护私有财产并不冲突,但“掀摊子”的方式却值得商榷。
  广州市城管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,广州是在全国率先实行城管综合执法的试点城市,执法也完全有法可依的。在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》第十一条第一项中,规定对无照商贩,可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非法所得,没收商品。
  记者了解到,目前城管对流动摊贩即使没收了乱摆卖的物品后,仍表示只是“暂扣”,并开出一张“罚单”,只要在限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,仍然可以取回所暂扣的物品。该负责人告诉记者,但只要城管暂扣后,很少有人过来缴纳罚款,既然不缴纳罚款,暂扣的东西自然要不回去。“每次行动后,我们收到的炉子、椅子、水果、碟子等各种物品可以堆成一座小山,但几乎都没有人取走。”
  唐钧表示,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下,城管没收流动摊贩的经营商品和工具与《物权法》明确保护私有财产属于两个问题,并非所有的私有财产都会得到保护,只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才会得到保护。城管部门通过政府的授权,取得“查封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商品(产品)等财物”的权力的时候,意味着城管可以没收流动摊贩的商品和工具。
  他认为,城管的执法方式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。他表示,流动摊贩乱摆乱卖是一个城市管理的问题,而不应该简单禁止了事,只要不阻碍交通,不发生其他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,政府可以对其进行注册、登记管理,如有必要还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。